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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9]21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防御雷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山市防御雷电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台山市防御雷电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防雷安全工作,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以及国家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业务和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的管理。
电力设备、共用天线接收系统及其它通讯设备防感应雷设施的管理和天线塔防直击雷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台山市气象局是我市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其属下的台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具体负责防雷的技术监理、技术服务、检测发证工作。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以下第(一)项所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第(二)、(三)项所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尚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原有建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设施:
(一) 五层以上的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 生产、使用、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三) 大会堂、体育馆、宾馆、港口、码头、影剧院、公共汽车客运站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其他建、构筑物,根据当地雷击概率和地形、地貌、地质状况以及物主要求决定是否安装防雷设施。
第五条 内有计算机、精密仪器设备、通讯设备等对防雷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逐步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第六条 从事防雷设计和安装的单位,须持有台山市气象局核发的《台山市防雷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未经资质考核并取得《台山市防雷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防雷设施的设计、安装业务。
市建设部门下属的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可免申领“防雷设施设计许可证”,但其有关防雷设施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将防雷设施安装任务再发包的,承接安装的单位须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台山市防雷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需要将防雷设施安装任务再发包的,其从事防雷设施安装人员必须是经市气象主管机构专业培训,持有《台山市防雷设施安装技术合格证》的人员。
第七条 从事防雷设施设计、安装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所有防雷设施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要先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登记审核和盖章后,方能交付施工。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防雷设计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二) 防雷设施的安装及施工过程,要接受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的质量监管,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隐蔽工程在掩埋前,要经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核查监证验收。
(三) 防雷设施工程竣工后,凡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及时进行验收,经检验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的,发给《防雷设施安装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或经验收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规定标准后,发给《防雷设施安装合格证书》。
第八条 新建的工程项目的防直击雷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由建设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协同做好监管。建筑施工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建时,需持有经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同意盖章的防雷设施设计图纸方案或免装防雷设施证明,方能报建,否则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防雷设施的施工监管、验收必须按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凭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结果报告把防雷设施纳入建筑工程项目验收。没有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九条 为保证防雷设施的性能良好,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应对我市所有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检测期限如下:
(一) 凡属《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即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 凡属《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即第四条第(一)、(三)项所列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经检验合格的,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发给《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条 凡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派人勘查现场,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建立雷击事故档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筑物应装而没有安装防雷设施或对防雷设施管理不善,导致雷击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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