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报建程序 | 防雷工程验收 | 注意事项

三、注意事项: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均必须按此规范严格执行。
下列行为有可能导致建筑物防雷能力先天不足,留下永久性的雷击隐患:
防雷建筑物没有防雷设计,或未有防雷设计先开工;
不按《规范》设计;
不按设计施工,施工单位无防雷施工资质,施工人员无焊工证上岗;
隐蔽部分未经验收便进入下一道工序;
不按“整改通知”及时整改;
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
对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省人大第八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规《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防雷设施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持市防雷所的防雷设施验收资料(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交当地建筑工程质监站,作为建设工程总验收的依据之一。
3、工程质量依据由防雷设施各环节的定期检测数据来确定,对建设单位委托的补充设计、按设计量收设计费。
4、新建建筑物为综合性建筑物、并涉及到通信、计算机等弱电设备的安装时,其防雷设计将涉及到气象、供电、通信、计算机等多个专业的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同建设单位到市防雷所进行咨询,确定设计方案,以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5、建筑物防雷设施是全社会防雷减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因此,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建设、设计、施工各方面都要遵章守法,共同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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